2013-05-20 12:06:05 鹤壁人事考试网 //hebi.huatu.com/ 文章来源:鹤壁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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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道德意识法律化,将道德义务转变为法律义务,不甚妥当。我们知道,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是社会的一般共识,也是法学界的基本常识。即便是我们处在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化的阶段,但这也不意味着任何问题都在法律的调节范围之内,都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换言之,法律也有其局限性,也有其调节的对象与范围。就受益人向见义勇为者表达谢意而言,这明显是一种道德义务。如果受益人不履行,其后果就是会受到其内在良心、外在的媒体社会舆论、社会道德的谴责与批评,而非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但是,一旦将其法律义务化,则意味着如果受益人不履行该义务,则见义勇为者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政府部门予以处罚惩戒,甚至强制履行。如此一来,本属于道德良心调节的行为却受到法律的强制监管,其力度虽,但却有违法治精神,是典型的法律主义的体现。
第二,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与实践性值得再探讨。即便是将受益人向见义勇为者表达谢意法律化,但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与实践性确实值得再探讨。现实中,见义勇为者可能会选择一走了之,不愿刻意接受该谢意;受益人可能会一走了之,让该义务之履行变得很难实现;等等。因此,虽然规定了该义务,但其在实践中究竟是否可以得到有效履行,值得我们思考。
第三,其性质是倡导性的原则还是具有适用可能性的具体规则需要再研究。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既有倡导性的原则,也有具有适用可能性的具体规则。就受益人向见义勇为者表达谢意而言,其究竟属于倡导性的原则还是具有适用可能性的具体规则,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提示,因此在适用时是否可以为见义勇为者直接援用,可能需要法学者与实务工作者进行进一步的法理探讨。
既然其已经规定在法律之中,我们认为,应当从如下几点进一步完善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感恩的机制。
,明确该规定为倡导性规范,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既然向自己的恩人表达感谢是中华文化中为朴实的道德义务,尚无纳入法律法规之中的必要,所以我们不妨认定该规定只是倡导性规范,意在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普通市民日常行为的垂范,但是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第二,媒体舆论宣传力度,弘扬正确的道德价值观。既然向自己的恩人表达感谢是一种道德义务,那就自然应当通过内在良心、外在的媒体社会舆论、社会道德来进行约束与监督。针对目前存在的受益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冷漠与不感恩现象,我们政府与媒体应当媒体舆论宣传力度,弘扬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将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的价值理念通过媒体宣传与道德课程的修养等方式贯彻下去,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第三,采用其他替代性的措施奖励政策补偿见义勇为者。我们看到,政府在立法时,还对见义勇为者在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措施奖励政策,这就可以为鼓励普通民众敢于乐于见义勇为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与政策支持。因此,采用其他替代性的措施奖励政策补偿见义勇为者应当成为政府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必然选择,合情合理合法。
总的来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其主观愿景虽很好,其实际实施的效果如何尚待斟酌。因此,应当采取更为稳妥的方式,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媒体舆论宣传力度以弘扬正确的道德价值观以及采用其他替代性的措施奖励政策补偿见义勇为者等方面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道德观念的提升与社会正气的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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